以下是对相关法条的详细解读:一、杀人行为的定性与责任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中关于杀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对杀人行为的定性、责任承担以及赔偿等方面。
以下是对相关法条的详细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必须依照其规定承担。
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只要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杀人案件中,这一条款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规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杀人案件中,这一条款赋予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丧葬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杀人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的各项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一条款确保了在同一杀人案件中,多名死者的近亲属能够获得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也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

这一条款明确了杀人案件中权利请求的主体,包括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以及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人。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杀人的法律规定涉及对杀人行为的定性、责任承担以及赔偿等多个方面。
将追缴在案的张祖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祖林利用担任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云南省丽江市委副书记、市长,云南省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云南省玉溪市委书记,云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云南省政府副省级干部、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揽、规划审批和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亿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祖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张祖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鉴于张祖林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追缴到案,且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祖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祖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欢迎点赞和转发! 来源:央视新闻
有报道指出,该网站的文书中,约2万篇以“XXX”的形式隐去了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姓名。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截图显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栏中,以“审判员:XXX”为搜索条件,可以搜索到20878篇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多地上传的法律文书隐藏法官姓名 2026年1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以“审判员:XXX”为搜索条件,搜到744篇文书。
查阅文书看到,网站搜索功能并非绝对精确,在此搜索条件下也有未隐藏审判员名字的文书。
744篇法律文书,网站显示前600篇,其余文书无法查阅。
600篇文书,其中大都是敖汉旗人民法院上传的,发布日期多为2025年12月。
文书中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全部隐去。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敖汉旗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法律文书,不仅连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隐去,而且连法律文书中的相关人物,法律文书裁定的时间亦全部隐去。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更有甚者连具体的案号也以“XXX”代替。
比如,2024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某公司、杜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随后,中国新闻周刊又以“审判员:XX”为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检索到法律文书2534篇,仅显示其中前600篇。
其中,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文书的案号都予以隐藏。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包括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内的几人姓名也全部隐去了。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媒体以“审判员:XXX”为条件搜索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有2万余篇文书,这些隐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在时间上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
地域分布方面,则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等地法院的文书亦出现了相关情形。
法律学者:隐去审判员姓名,监督效果打折扣 截至2026年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文书总量为1亿6300多万篇,隐藏审判员名字的文书即使以2万篇算也不多,不过这些文书多是近年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
资料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的、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平台,于2013年上线。
该平台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等多种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裁判文书上网规则,相关内容还曾于2016年修订,之后沿用至今。
《规定》未提到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可隐藏案号,审判员、书记员姓名。
《规定》提到,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文书,应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可能泄密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到,为避免文书公开给当事人生活、学习、工作、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对上网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作隐名处理。
该负责人谈到,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
此外,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予以保留。
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已关注到上述问题,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审判人员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法治社会,公权力的行使理应受到更多、更严格的监督,裁判文书中审判人员信息的披露恰是监督司法权的必要前提。
她认为,从司法信息公开和司法监督角度看,裁判文书公开时隐去审判人员信息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郎佩娟说,为避免类似问题出现,上级法院除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业务外,也要加强对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审判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使这项工作更规范、更有效,成为推动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有力工具。
上海中联(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龙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隐去法官姓名、案号,将使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落空。
公开法官姓名,意味着法官愿意为自己的“作品”负责,这能倒逼法官更审慎地对待每一个判决。
匿名判决则弱化了这种个体责任,公众难以对具体法官的裁判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容易给公众带来“暗箱操作”的误解,甚至引发对判决公正性的无端猜测。
无法追溯源头的判决,其真实性和权威性会大打折扣,参考价值也随之降低。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