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安庆女医学生被前男友杀害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热点 2026-04-17 菜科探索 +
简介:案件材料显示,2024年11月1日晚,李群前往堆放货物的出租屋,希望对两人关系做个了断,林伟强因不愿分手与李群发生争执,在李群打算离开时对李群下手。

李群母亲林竹霞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当天和次日,朋友和李群弟…

【菜科解读】

“安庆女医学生被前男友杀害案”于今年1月13日宣判,凶手林伟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凶手当庭提出上诉。

4月17日上午,本案二审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受害人家属告诉红星新闻,二审未当庭宣判。

▲被害人李群 图据受访者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法院确认,安庆安徽医科大学学生李群和林伟强于2018年通过网络认识,2022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因感情纠纷于2024年8月底分手。

林伟强认为李群对感情不忠,遂欲杀害李群及与李群有亲密关系的人,提前购买了三棱军刺、电击枪等工具。

2024年11月1日,林伟强在一处出租屋将李群掐死。

司法鉴定显示,李群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本案一审于2025年9月19日在安庆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底作出死刑判决。

案件材料显示,2024年11月1日晚,李群前往堆放货物的出租屋,希望对两人关系做个了断,林伟强因不愿分手与李群发生争执,在李群打算离开时对李群下手。

李群母亲林竹霞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当天和次日,朋友和李群弟弟均通过朋友加上林伟强的微信,询问李群下落,林伟强却谎称自己在外地,“我们早分手了”“要是李群出事了就报警”,试图延长逃跑时间。

11月3日上午,林伟强在潜山市一处大桥附近被警方抓获。

一审判决中,法院还判决林伟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群父母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6.2万余元。

但林竹霞称,他们至今未收到任何赔偿金,林伟强父母也从未出面。

17日,林竹霞告诉红星新闻,林伟强表示“对不起李群,对不起李群父母”,以及希望活着。

二审未当庭宣判。

▲被害人李群与妈妈 图据受访者

林竹霞告诉记者,二审开庭前,法官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出具谅解书,他们拒绝了。

“我们一分钱都不要。

”林竹霞称,女儿遇害已经530余天,“他已经多活了530天”,她最大的愿望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父母拒提供户口簿,子女婚姻自主权如何维护?

父母拒提供户口簿,子女婚姻自主权如何维护? 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的边界常因情感牵绊变得模糊,而婚姻自主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

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与维权路径,帮助大家明确权利边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争议焦点:父母以户口簿管控子女婚姻是否合法? 在婚姻登记流程中,户口簿是必备材料之一。

若父母因不同意子女婚恋对象、提出额外财产要求等原因拒绝提供户口簿,本质上是对子女婚姻自主权的侵犯。

结合(2017)粤0604民初13640号判决书,可从以下两点明确法律定性: 婚姻自主权是法定权利,受法律绝对保护 判决书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原告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要求两被告提供户口簿合理、合法。

” 这意味着,只要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且自愿结婚,父母以任何理由(如本案中被告先要求房屋份额变更、后称户口簿丢失)拒绝提供户口簿,均属违法行为。

户口簿保管权不能对抗婚姻自主权 本案中被告辩称“户口簿由其保管,找不到就无法提供”,但法院未予采纳。

判决书强调:“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户口簿,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婚姻自主权。

” 可见,户口簿的家庭保管属性,不能成为阻碍子女行使婚姻权利的理由。

父母作为户口簿保管人,有义务配合子女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

二、维权步骤:遭遇户口簿被扣留时该怎么做? 若你也面临类似情况,可参考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步骤1:先尝试家庭内部沟通与社区调解 如本案原告所述,其最初“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遂求助户籍所在地的垂虹社区居委会要求调处纠纷”。

操作建议:携带恋爱关系证明(如合照、聊天记录)、双方自愿结婚的声明,主动与父母沟通;

若沟通无效,联系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或妇联组织调解,留存调解记录(如调解笔录、录音)作为后续证据。

步骤2:固定证据,明确父母侵权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证人王某1、证人丁某、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父母拒绝提供户口簿的行为。

证据清单:① 与父母协商时的录音/聊天记录(需体现父母拒绝提供户口簿的理由);

② 社区调解的书面记录;

③ 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因缺少户口簿无法登记”的证明(若已尝试登记)。

步骤3:向法院提起“婚姻自主权纠纷”诉讼 若调解无果,可依据《婚姻法》第三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原《民法总则》)等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参考本案:“判令被告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判决支持依据: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姚丽英、岑钜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供给原告岑耀欣”,明确了父母的协助义务。

三、延展提示:除了诉讼,还有这些补充路径 申请户籍证明替代户口簿:若暂时无法通过诉讼拿到户口簿,可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申请开具《户籍证明》,部分婚姻登记处可接受此证明办理登记(具体需咨询当地民政局)。

警惕“附条件提供户口簿”:本案中被告曾要求原告“将房屋份额变更至被告名下”才提供户口簿,即便原告履行了条件,被告仍反悔。

需注意:此类附条件要求若侵犯子女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子女可拒绝,并保留证据追究责任。

后续关系修复:法律维权是最后手段,建议在解决问题后,通过家庭心理咨询等方式修复亲子关系,毕竟婚姻幸福也需要家庭的理解与支持。

城市:六安 领域:婚姻家庭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案号:(2017)粤0604民初13640号 判决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13640号 原告:岑耀欣,女,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丽英,女,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钜福,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岑耀欣诉被告姚丽英、岑钜福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孙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岑耀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被告姚丽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岑钜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岑耀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两被告的女儿。

2012年年底,原告与案外人王某1建立恋爱关系,至今已长达5年之久。

2014年年底,原告考虑自身已是适婚年龄,且与王某1感情稳定,故计划登记结婚,遂联系被告要求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用。

但被告拒绝提供,并声称坚决阻止原告登记结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遂求助户籍所在地的垂虹社区居委会要求调处纠纷。

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王某1在垂虹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参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组织的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条件,要求原告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垂虹院三座701房所享有的份额变更登记在被告姚丽英名下,且须由案外人王某1承担一切过户费用,才同意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原告及案外人王某1当场同意上述条件,与被告现场达成口头协议。

其后,原告及案外人王某1履行承诺,配合被告姚丽英到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并承担了房屋更名的一切费用,目前该房屋已是被告姚丽英名下单独所有。

当原告要求被告信守承诺提供居民户口簿时,被告却额外增加其他条件,再次拒绝提供。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被告出尔反尔,在完成房屋更名登记后仍拒绝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导致原告迟迟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

为此,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告确认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证人王某1、证人丁某、证人王某2的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姚丽英答辩称:1、原告是被告的女儿,从小品学兼优,长大成人至(读)大学期间是积极、乐观向上的女孩。

然而自从认识王某1后,精神状态反常,甚至失踪。

2016年2月4日,佛山市公安局立案受理了岑耀欣被拐卖一案。

被告认为目前无法确定原告起诉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查明。

2、被告从未反对原告的婚姻自主权,作为母亲更希望看到女儿成家立业,有幸福的家庭。

原告诉称被告拒绝提供户口薄、反对其结婚没有事实依据。

3、原告的户口目前在佛山市禅城区垂虹院三座701房。

被告较早之前就希望出售房屋,由于出售房产时卖方都要求(卖方)迁出户口,故被告已多次要求原告迁出户口,但原告一直未迁出,导致房屋交易迟迟无法进行。

事实上,原告是同意迁出的,但由于在王某1的驱使下最终原告户口未能迁出。

原告迁出户口后就可以自由结婚,现在未迁出的事实就足以说明原告在王某1的支配下具有其他非法目的,也证实了原告诉称的(被告)干涉其婚姻自由毫无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姚丽英补充陈述如下:户口簿登记户主是我,户口簿平时由我保管。

我愿意提供户口簿,但今年9月份就找不到户口簿了,原告可以自己回家去找,找到了就可以登记结婚了。

为证明抗辩理由,被告姚丽英提交了报警回执(2015年5月15日)、《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协议书(空白,无签名)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岑钜福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岑钜福未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岑耀欣是两被告的婚生女儿,原、被告双方户口登记在佛山市禅城区垂虹院三座701房,登记户主为被告姚丽英。

户口簿一直由被告方负责持有和保管。

2012年底,原告与案外人王某1建立恋爱关系。

现岑耀欣与王某1决定登记结婚。

因被告方未能提供户口薄给原告用于结婚登记,原告遂起诉。

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原告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要求两被告提供户口簿合理、合法。

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户口簿,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婚姻自主权。

两被告应当将户口簿提供给原告用于结婚登记之用,原告在使用后及时将户口簿返还两被告。

案件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姚丽英、岑钜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供给原告岑耀欣。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姚丽英、岑钜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珠萍

惠普发布HyperX暗影精灵27q OLED显示器:2.5K/240Hz,2699元

2026年4月20日,惠普正式推出HyperX暗影精灵27q OLED显示器,官方定价为2699元。

这款显示器搭载一块2.5K分辨率、刷新率为240Hz的量子点OLED面板,灰阶响应时间低至0.03毫秒。

色彩表现方面,覆盖99% sRGB与99% DCI-P3色域,具备出色的色准与对比度。

人体工学支架支持升降、俯仰及旋转调节,并兼容VESA标准壁挂安装。

接口配置包括1个DisplayPort接口和2个HDMI 2.1接口,满足高性能游戏与多场景内容创作需求。

“安庆女医学生被前男友杀害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点击下载文档

格式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