饬令,则法不迁;
法平,则吏无奸。
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
任功,则民少言;
任善,则民多言。
行法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

以刑治,以赏战、厚禄,以用术。
行都之过,则都无奸市。
物多者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
民有余食,使以粟出爵,必以其力,则震不怠。
三寸之管毋当,不可满也。
授官爵出利禄不以功,是无当也。
国以功授官与爵,此谓以成智谋,以威勇战,其国无敌。
国以功授官与爵,则治见者省,言有塞,此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与爵者也。
故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
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
案兵不攻必当。
朝廷之事,小者不毁,效功取官爵,廷虽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谓以数治。
以力攻者,出一取十;
以言攻者,出十丧百。
国好力,此谓以难攻;
国好言,此谓以易攻。
其能胜其害,轻其任,而莫怀余力于心,莫负兼官之责于君。
内无伏怨,使明者不相干,故莫讼;
使士不兼官,故技长;
使人不同功,故莫争。
言此谓易攻。

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
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
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
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
利出十空者,民不守。
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罪重而刑轻。
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