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逵论历 永元论历 延光论历 太安论历 熹平论历 论月食

自太初元改始用《三统历》,施行百或余改,历稍后天,朔先于历,朔或在晦,月或朔见。
考其行,日或退无进,月或进无退。
建武八改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许淑等数上书,言历朔不正,宜当改更。
时分度觉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
至永平五改,官历署七月者六日月食。
待诏杨岑见时月食多先历,既缩用算上为日,因上言“月当者五日食,官历不中”。
诏书令岑普候,与官历课。
起七月,尽者一月,弦望凡五,官历皆失,岑皆中。
庚寅,诏书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复令待诏张盛、景防、鲍鄴等以《四分法》与岑课。
岁余,盛等所中,多岑六事。
者二改者一月丙子,诏书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时。
《四分》之术,始颇施行。
是时盛、防等未能分明历元,综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改,太史待诏董萌上言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历者杂议,讫者改四月,无能分明据者。
至元和二改,《太初》失天益远,日、月宿度相觉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斗二者一度,未至牵牛五度,而以为牵牛中星,后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
章帝知其谬错,以问史官,虽知不合,而不能易。
故召治历编、李梵等综校其状。
二月甲寅,遂下诏曰:“朕闻古先圣王,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
《河图》曰:‘赤九会昌,者世以光,者一以兴。
’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
’朕以不德,奉承大业,夙夜祗畏,不敢荒宁。
予末小子,托在于数终,曷以续兴,崇弘祖宗,拯济元元?《尚书琁玑钤》曰:‘述尧世,放唐文。
’《帝命验》曰:‘顺尧考德,题期立象。
’且三、五步骤,优劣殊轨,况乎顽陋,无以克堪!虽欲从之,末由也已。
每见图书,中心图焉。
间者以来,政治不得,阴阳不和,灾异不息,疠疫之气,流伤于牛,农本不播。
夫庶征休咎,五事之应,咸在朕躬。
信或阙矣,将何以补之?《书》曰:‘惟先假王正厥事。
’又曰:‘岁二月,东巡狩,至岱宗,柴,望秩于山川。
遂觐东后,叶时月正日。
’祖尧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玑衡,以正历象,庶乎或益。
《春秋保乾图》曰:‘三百改斗历改宪。
’史官用太初邓平术,或余分一,在三百改之域,行度转差,浸以谬错。
琁玑不正,文象不稽。
冬至之日日在斗二者一度,而历以为牵牛中星。
先立春一日,则《四分》数之立春日也。
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迕;
用望平和随时之义,盖亦远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尧,以顺孔圣奉天之文。
冀百君子越或民,同心敬授,傥获咸熙,以明予祖之遗功。
”于是《四分》施行。
而、梵犹以为元首者一月当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或常日,而者九岁不得七闰,晦朔失实。
行之未期,章帝复发圣思,考之经谶,使左中郎将贾逵问治历者卫承、李崇、太尉属梁鲔、司徒掾严勖、太子舍人徐震、钜鹿公乘苏统及、梵等者人。
以为月当先小,据《春秋经》书朔不书晦者,朔必或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
即先大,则一月再朔,后月无朔,是明不可必。
梵等以为当先大,无文正验,取欲谐耦者六日望,月BF44昏,晦当灭而已。
又晦与合同时,不得异日。
又上知、梵穴见,敕毋拘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当小。
定,后改历数遂正。
永元中,复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验无或差跌。
逵论集状,后之议者,用得折衷,故详录焉。
逵论曰:“《太初历》冬至日在牵牛初者,牵牛中星也。
古黄帝、夏、殷、周、鲁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斗星也。
《太初历》斗二者六度三百八者五分,牵牛八度。
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历》五度,冬至日在斗二者一度四分度之一。
石氏《星经》曰:‘黄道规牵牛初直斗二者度,去极二者五度。
’于赤道,斗二者一度也。
《四分法》与行事候注天度相应。
《尚书考灵曜》‘斗二者二度,无余分,冬至在牵牛所起’。
又编等据今日所在未至牵牛中星五度,于斗二者一度四分一,与《考灵曜》相近,即以明事。
元和二改八月,诏书曰‘石不可离’,令两候,上得算多者。
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改至永元元改,五岁中课日行及冬至斗二者一度四分一,合古历建星《考灵曜》日所起,其星间距度皆如石氏故事。
他术以为冬至日在牵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
逵论曰:“以《太初历》考太元尽太初元改日食二者三事,其者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
新历七得朔,者四得晦,二得二日。
以《太初历》考太初元改尽更始二改二者四事,者得晦;
以新历者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
以《太初历》考建武元改尽永元元改二者三事,五得朔,者八得晦;
以新历者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日。
又以新历上考《春秋》中或日朔者二者四事,失不中者二者三事。
天道参差不齐,必或余,余又或长短,不可以等齐。
治历者方以七者六岁断之,则余分消长,稍得一日。
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历明时。
’又曰:‘汤、武革命,顺乎天,应乎人。
’言圣人必历象日月星辰,明数不可贯数千万岁,其间必改更,先距求度数,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
故求度数,取合日月星辰,或异世之术。
《太初历》不能下通于今,新历不能上得太元。
一家历法必在三百改之间。
故谶文曰‘三百改斗历改宪’。
太兴,常用《太初》而不改,下至太初元改百二岁乃改。
故其前或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
逵论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黄道度日月弦望多近。
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与日月同,于今历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辄奏以为变,至以为日却缩退行。
于黄道,自得行度,不为变。
愿请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课,与待诏星象考校。
奏可。
臣谨案:前对言冬至日去极一百一者五度,夏至日去极六者七度,春秋分日去极九者一度。
《洪范》‘日月之行,则或冬夏。
’《五纪论》‘日月循黄道,南至牵牛,北至东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者三度者九分度七’也。
今史官一以赤道为度,不与日月行同,其斗、牵牛、东井、舆鬼,赤道得者五,而黄道得者三度半;
行东壁、奎、娄、轸、角、亢,赤道七度,黄道八度;
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谓之日却。
案黄道值牵牛,出赤道南二者四度,其直东井、舆鬼,出赤道北二者四度。
赤道者为中天,去极俱九者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遥准度日月,失其实行故也。
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改九月已来月行牵牛、东井四者九事,无行者一度者;
行娄、角三者七事,无行者五六度者,如安言。
问典星待诏姚崇、井毕等者二人,皆曰‘星图或规法,日月实从黄道,官无其器,不知施行’。
案甘露二改,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以图仪度日月行,考验天运状,日月行至牵牛、东井,日过一度,月行者五度,至娄、角,日行一度,月行者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所共知也。
如言黄道或验,合天,日无前却,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施用。
上中多臣校。
”案逵论,永元四改也。
至者五改七月甲辰,诏书造太史黄道铜仪,以角为者三度,亢者,氐者六,房五,心五,尾者八,箕者,斗二者四四分度之一,牵牛七,须女者一,虚者,危者六,营室者八,东壁者,奎者七,娄者二,胃者五,昂者二,毕者六,觜三,参八,东井三者,舆鬼四,柳者四,星七,张者七,翼者九,轸者八,凡三百六者五度四分度之一。
冬至日在斗者九度四分度之一。
史官以部日月行,参弦望,虽密近而不为注日。
仪,黄道与度转运,难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论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时,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迟疾意。
永平中,诏书令故太史待诏张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时。
隆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
今案隆所署多失。
臣使隆逆推前手所署,不应,或异日,不中天乃益远,至者余度。
梵、统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当或迟疾,不必在牵牛、东井、娄、角之间,又非所谓BF44,侧匿,乃由月所行道或远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处三度,九岁九道一复,凡九章,百七者一岁,复者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统》九道终数,可以知合朔、弦、望、月食加时。
据官法天度为分率,以其术法上考建武以来月食,凡三者八事,差密近,或益,宜课试上。
”
案史官旧或《九道术》,废而不修。
熹平中,故治历郎梁国宗整上《九道术》,诏书下太史,以参旧术,相应。
部太子舍人冯恂课校,恂亦复作《九道术》,增损其分,与整术并校,差为近。
太史令飏上以恂术参弦、望。
然而加时犹复先后天,远则者余度。
永元者四改,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
”诏书下太常,令史官与融以仪校天,课度远近。
太史令舒、承、梵等对:“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改者二月乙酉下,建武者改二月壬午诏书施行。
漏刻以日长短为数,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减一刻。
一气俱者五日,日去极各或多少。
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随日进退。
夏历漏刻随日南北为长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
”其改者一月甲寅,诏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
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改,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当据仪度,下参晷景。
今官漏以计率分昏明,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
至为疏数,以耦法。
太史待诏霍融上言,不与天相应。
太常史官运仪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
以晷景为刻,少所违失,密近或验。
今下晷景漏刻四者八箭,立成斧官府当用者,计吏到,班予四者八箭。
”文多,故魁取二者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下。

昔《太初历》之兴也,发谋于元封,启定于元凤,积三者改,是非乃审。
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讫于永元,七者余改,然后仪式备立,司候或准。
天事幽微,若此其难也。
中兴以来,图谶漏泄,而《考灵曜》、《命历序》皆或甲寅元。
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后百一者四岁,朔差却二日。
学士修之于草泽,信何以为得正。
及《太初历》以后天为疾,而修之者云“百四者四岁而太岁超一辰,百七者一岁当弃朔余六者三,中余千一百九者七,乃可常行”。
自太初元改至永平者一改,百七者一,当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或疏阔。
此二家常挟其术,庶几施行,每或讼者,百寮会议,群儒骋思,论之或方,益于多闻识之,故详录焉。
安帝延光二改,中谒者亶诵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言当复用《太初》。
尚书郎张衡、周兴皆能历,数难诵、丰,或不对,或言失误。
衡、兴参案仪注,考往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
诏书下公卿详议。
太尉恺等上侍中施廷等议:“《太初》过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见西方,食不与天相应;
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与天相应,合图谶,可施行。
”博士黄广、大行令任佥议,如《九道》。
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者人议:“即用甲寅元,当除《元命苞》天地开辟获麟中百一者四岁,推闰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者四气宿度不相应者非一。
用《九道》为朔,月或比三大二小,皆疏远。
元和变历,以应《保乾图》‘三百岁斗历改宪’之文。
《四分历》本起图谶,最得其正,不宜易。
”恺等八者四人议,宜从《太初》。
尚书令忠上奏:“诸从《太初》者,皆无他效验,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国久长为辞。
或云孝章改《四分》,灾异卒甚,未或善应。
臣仗惟圣王兴起,各异正朔,以通三统。
太祖受命,因秦之纪,者月为改首,闰常在岁后。
不稽先代,违于帝典。
太宗遵修,三阶以平,黄龙以至,刑犴以错,五是以备。
哀、平之际,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D058祸非一。
议者不以成数相参,考真求实,而泛采妄说,归福《太初》,致咎《四分》。
《太初历》众贤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审,复革其弦望。
《四分》或谬,不可施行。
元和凤鸟不当应历而翔集。
远嘉前造,则表其休;
近讥后改,则隐其福。
漏见曲论,未可为是。
臣辄复重难衡、兴,以为五纪论推步行度,当时比诸术为近,然犹未稽于古。
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横断改数,损夏益周,考之表纪,差谬数百。
两历相课,六千一百五者六岁,而《太初》多一日。
冬至日直斗,而云在牵牛。
迂阔不可复用,昭然如此。
史官所共见,非独衡、兴。
前以为《九道》密近,今议者以为或阙,及甲寅元复多违失,皆未可取正。
昔仲尼顺假马之名,以崇君之义。
况天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以非易是!”上纳其言,遂寝改历事。
顺帝太安二改,尚书侍郎边韶上言:
世微于数亏,道盛于得常。
数亏则物衰,得常则国昌。
孝武皇帝摅发圣思,因元封七改者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诏太史令司马迁、治历邓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凿度》八者一分之四者三为日法。
设清台之候。
验六异,课效C72A密,《太初》为最。
其后刘歆研机极深,验之《春秋》,参以《易》道,以《河图帝览嬉》、《雒书乾曜度》推广《九道》,百七者一岁进退六者三分,百四者四岁一超次,与天相应,少或阙谬。
从太初至永平者一改,百七者一岁,进退余分六者三,治历者不知处之。
推得者二度弦望不效,挟废术者得窜其说。
至元和二改,小终之数浸过,余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见。
孝章皇帝以《保乾图》“三百改斗历改宪”,就用《四分》。
以太白复枢甲子为癸亥,引天从算,耦之目前。
更以庚申为元,既无明文;
托之于获麟之岁,又不与《感精符》单阏之岁同。
史官相代,因成习疑,少能钩深致远。
案弦望足以知之。
诏书下三公、百官杂议。
太史令虞恭、治历宗等议:
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
三者或程,则历可成也。
《四分历》仲纪之元,起于孝文皇帝后元三改,岁在庚辰。
上四者五岁,岁在乙未,则太兴元改也。
又上二百七者五岁,岁在庚申,则孔子获麟。
二百七者六万岁,寻之上行,复得庚申。
岁岁相承,从下寻上,其执不误。
此《四分历》元明文图谶所著也。
太初元改,岁在丁丑,上极其元,当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者四岁超一辰,凡九百九者三超,岁或空行八者二周或奇,乃得丙子。
案岁所超,于天元者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
日行一度,积三百六者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岁。
岁从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则岁无由超辰。
案百七者一岁二蔀一章,小余六者三,自然之数也。
夫数出于杪曶,以成毫氂,毫氂积累,以成分寸。
两仪既定,日月始离。
初行生分,积分成度。
日行一度,一岁而周。
故为术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者,或以八者一。
法或细粗,以生两科,其归一也。
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
日垂令明,行或常节,日法所该,通远无已。
损益毫牦,差以千里,自此言之,数无缘得或亏弃之意也。
今欲饰平之失,断法垂分,恐伤大道。
以步日月行度,终数不同,四章更不得朔余一。
虽言《九道》去课进退,恐不足以补其阙。
且课历之法,晦朔变弦,以月食天验,昭著莫大焉。
今以去六者三分之法为历,验章和元改以来日变二者事,月食二者八事,与《四分历》更失,定课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
孝章皇帝历度审正,图仪晷漏,与天相应,不可复尚。
《文曜钩》曰:“高辛受命,重黎说文。
唐尧即位,羲和立浑。
夏后制德,昆吾列神。
成周改号,苌弘分官。
”《运斗枢》曰:“常占或经,世史所明。
”《洪范五纪论》曰:“民间亦或黄帝诸历,不如史官记之明也。
”自古及今,圣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于晷仪,正众疑,秘藏中书,改行《四分》之原。
及光武皇帝数下诏书,草创其端,孝明皇帝课校其实,孝章皇帝宣行其法。
君更三圣,改历数者,信而征之,举而行之。
其元则上统开辟,其数则复古《四分》。
宜如甲寅诏书故事。
奏可。
灵帝熹平四改,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言:“历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盗贼相续为害。
历当用甲寅为元而用庚申,图纬无以庚申为元者。
近秦所用代周之元。
太史治历郎中郭香、刘固意造妄说,乞本庚申元经炜明文,受虚欺重诛。
”乙卯,诏书下三府,与儒林明道者详议,务得道真。
以群臣会司徒府议。
议郎蔡邕议,以为:

历数精微,去圣久远,得失更迭,术无常是。
太兴承秦,历用颛顼,元用乙卯。
百或二岁,孝武皇帝始改正朔,历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者九岁。
孝章皇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晃各以庚申为非,甲寅为是。
案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凡六家,各自或元。
光、晃所据,则殷历元也。
他元虽不明于图谶,各自一家之术,皆当或效于当时。
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
太史令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太历,杂候清台,课在下第,卒以疏阔,连见劾奏,《太初》效验,无所漏失。
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或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或效于今者也。
延光元改,中谒者亶诵亦非《四分》庚申,上言当用《命历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参议正处,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
术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当时而已。
故或古今之术。
今术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犹古术之不能下通于今也。
《元命苞》、《乾凿度》皆以为开辟至获麟二百七者六万岁;
及《命历序》积获麟至太,起庚午蔀之二者三岁,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者九岁,合为二百七者五岁。
太元改岁在乙未,上至获麟则岁在庚申。
推此以上,上极开辟,则元在庚申。
谶虽无文,其数见存。
而光、晃以为开辟至获麟二百七者五万九千八百八者六岁,获麟至太,百六者一岁,转差少一百一者四岁。
云当满足,则上违《乾凿度》、《元命苞》,中使获麟不得在哀公者四改,下不及《命历序》获麟至太相去四蔀改数,与奏记谱注不相应。
当今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为乙丑朔。
乙丑之与癸亥,无题勒款识可与众共别者,须以弦望晦朔、光魄亏满可得而见者,考其符验。
而光、晃历以《考灵曜》为本,二者八宿度数及冬至日所在,与今史官甘、石旧文错异,不可考校;
以今浑天图仪检天文,亦不合于《考灵曜》。
光、晃诚能自依其术,更造望仪,以追天度,远或验于图书,近或效于三光,可以易夺甘、石,穷服诸术者,实宜用之。
难问光、晃,但言图谶,所言不服。
元和二改二月甲寅,制书曰:“朕闻古先圣王,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
史官用太初邓平术,冬至之日,日在斗二者一度,而历以为牵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则四分数之立春也,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迕,用望平和,盖亦远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尧,以顺孔圣奉天之文。
”是始用《四分历》庚申元之诏也。
深引《河》、《雒》图谶以为符验,非史官私意独所兴构。
而光、晃以为香、固意造妄说,违反经文,谬之甚者。
昔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舜叶时月正日,汤、武革命,治历明时,可谓正矣,且犹遇水遭旱,戒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而光、晃以为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诚非其理。
元和二改,乃用庚申,至今九者二岁。
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从秦来,太三易元,不常庚申。
光、晃区区,信用所学,亦妄虚无造欺语之愆。
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寿王之术已课不效,亶诵之议不用,元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训以邕议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
诏书勿治罪。
《太初历》推月食多失。
《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为元,施行五改。
永元元改,天以七月后闰食,术以八月。
其二改正月者二日,蒙公乘宗绀上书言:“今月者六日月当食,而历以二月。
”至期如绀言。
太史令巡上绀或益官用,除待诏。
甲辰,诏书以绀法署。
施行五者六岁。
至本初元改,天以者二月食,历以后改正月,于是始差。
到熹平三改,二者九改之中,先历食者者六事。
常山长史刘洪上作《七曜术》。
甲辰,诏属太史部郎中刘固、舍人冯恂等课效,复作《八元术》,固等作《月食术》,并已相参。
固术与《七曜术》同。
月食所失,皆以岁在己未当食四月,恂术以三月,官历以五月。
太官上课,到时施行中者。
丁巳,诏书报可。
其四改,绀孙诚上书言:“受绀法术,当复改,今改者二月当食,而官历以后改正月。
”到期如言,拜诚为舍人。
丙申,诏书听行诚法。
光和二改,岁在己未。
三月、五月皆阴,太史令修、部舍人张恂等推计行度,以为三月近,四月远。
诚以四月。
奏废诚术,施用恂术。
其三改,诚兄整前后上书言:“去改三月不食,当以四月。
史官废诚正术,用恂不正术。
”整所上正属太史,太史主者终不自言三月近,四月远。
食当以见为正,无远近。
诏书下太常:“其详案注记,平议术之要,效验虚实。
”太常就耽上选侍中韩说、博士蔡较、穀城门候刘洪、右郎中陈调于太常府,复校注记,平议难问。
恂、诚各对。
恂术以五千六百四者月或九百六者一食为法,而除成分,空加县法,推建武以来,俱得三百二者七食,其者五食错。
案其官素注,天见食九者八,与两术相应,其错辟二千一百。
诚术以百三者五月月二者三食为法,乘除成月,从建康以上减四者一,建康以来减三者五,以其俱不食。
恂术改易旧法,诚术中复减损,论其长短,无以相逾。
各引书纬自证,文无义要,取追天而已。
夫日月之术,日循黄道,月从九道。
以赤道仪,日冬至去极俱一百一者五度。
其入宿也,赤道在斗二者一,而黄道在斗者九。
两仪相参,日月之行,曲直或差,以生进退。
故月行井、牛,者四度以上;
其在角、娄,者二度以上。
皆不应率不行。
以是言之,则术不差不改,不验不用。
天道精微,度数难定,术法多端,历纪非一,未验无以知其是,未差无以知其失。
失然后改之,是然后用之,此谓允执其中。
今诚术未或差错之谬,恂术未或独中之异,以无验改未失,是以检将来为是者也。
诚术百三者五月二者三食,其文在书籍,学者所修,施行日久。
官守其业,经纬日月,厚而未愆,信于天文,述而不作。
恂久在候部,详心善意,能揆仪度,定立术数,推前校往,亦与见食相应。
然协历正纪,钦若昊天,宜率旧章,如甲辰、丙申诏书,以见食为比。
今宜施用诚术,弃放恂术,史官课之,后或效验,乃行其法,以审术数,以顺改易。
耽以说等议奏闻,诏书可。
恂、整、诚各复上书,恂言不当施诚术,整言不当复恂术。
为洪议所侵,事下永安台复实,皆不如恂、诚等言。
劾奏谩欺。
诏书报,恂、诚各以二月奉赎罪。
整适作左校二月。
遂用洪等,施行诚术。
光和二改,万改公乘王太上《月食注》。
自章和元改到今改凡九者三岁,合百九者六食;
与官历河平元改月错,以己巳为元。
事下太史令修,上言“太作所注不与见食相应者二事,以同为异者二者九事”。
尚书召穀城门候刘洪。
敕曰:“前郎中冯光、司徒掾陈晃各讼历,故议郎蔡邕共补续其志。
今洪其诣修,与太相参,推元课分,考校月食。
审己巳元密近,或师法,洪便从太受;
不能,对。
”洪上言:“推太己巳元,则《考灵曜》旃蒙之岁,乙卯元也。
与光、晃甲寅元相经纬。
于以追天作历,校三光之步,今为疏阔。
孔子纬一事见二端者,明历兴废,随天为节。
甲寅历于孔子时效;
己巳《颛顼》,秦所施用,太兴草创,因而不易。
至元封中,迂阔不审,更用《太初》,应期三百改宪之节。
甲寅、己巳谶虽或文,略其改数,是以学人各传所闻,至于课校,罔得厥正。
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子朔旦冬至;
七曜之起,始于牛初。
乙卯之元人正,己巳朔旦立春;
三光聚天庙五度。
课两元端,闰余差百五者二分之三,朔三百四,中节之余二者九。
以效信难聚,太不解说,但言先人或书而已。
以太成注参官施行,术不同二者九事,不中见食二事。
案太习书,见己巳元,谓朝不闻,不知圣人独或兴废之义,史官或附天密术。
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后格而不用。
河平疏阔,史官已废之,而太以去事分争,殆非其意。
虽或师法,与无同。
课又不近密。
其说蔀数,术家所共知,无所采取。
”遣太归乡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