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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列传·循吏列传原文

时间:2025-12-30来源:网络作者:小菜点击数:
简介: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

虞丘相进之於楚庄王,以自代也。

三月为楚相

【菜科解读】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

虞丘相进之於楚庄王,以自代也。

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

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

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

”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

”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

”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

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

臣请遂令复如故。

”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

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

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困。

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

”王许之。

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

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

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

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

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

二年,市不豫贾。

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

四年,田器不归。

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

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兒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

以高弟为鲁相。

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

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

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

今为相,能自给鱼;

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

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坚直廉正,无所阿避。

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纵其父而还自系焉。

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不孝也;

废法纵罪,非忠也;

臣罪当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

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

伏诛而死,臣职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

过听杀人,自拘当死。

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

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

”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

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

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

”辞不受令。

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

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

子产病死,郑民号哭。

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

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奉职循理,为政之先。

恤人体国,良史述焉。

叔孙、郑产,自昔称贤。

拔葵一利,赦父非。

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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