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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权修

时间:2025-12-30来源:网络作者:小菜点击数:
简介:万乘之国,兵不可以无主,土地博大,野不可以无吏,百姓殷众,官不可以无长,操民之命,朝不可以无政。

地博而国贫者,野不辟也,民众而兵弱者,民无取也。

故末产不禁,则野不辟。

赏罚不信,则民

【菜科解读】

  万乘之国,兵不可以无主,土地博大,野不可以无吏,百姓殷众,官不可以无长,操民之命,朝不可以无政。

  地博而国贫者,野不辟也,民众而兵弱者,民无取也。

故末产不禁,则野不辟。

赏罚不信,则民无取。

野不辟,民无取,外不可以应敌,内不可以固守,故曰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而求权之无轻,不可得也。

  地辟而国贫者,舟舆饰,台榭广也。

赏罚信而兵弱者,轻用众,使民劳也。

舟车饰,台榭广,则赋敛厚矣。

轻用众,使民劳,则民力竭矣。

赋敛厚,则下怨上矣。

民力竭,则令不行矣。

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

  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

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

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

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

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

见其可也,喜之有征。

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

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也,喜之无征;

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

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

厚爱利,足以亲之。

明智礼,足以教之。

上身服以先之。

审度量以闲之。

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

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

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

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地之不辟者,非吾地也。

民之不牧者,非吾民也。

凡牧民者。

以其所积者食之。

不可不审也。

其积多者其食多,其积寡者其食寡,无积者不食。

或有积而不食者,则民离上;

有积多而食寡者,则民不力;

有积寡而食多者,则民多轴;

有无积而徒食者,则民偷幸;

故离上不力,多轴偷幸,举事不成,应敌不用。

故曰: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

  野与市争民。

家与府争货,金与粟争贵,乡与朝争治;

故野不积草,农事先也;

府不积货,藏于民也;

市不成肆,家用足也;

朝不合众,乡分治也。

故野不积草,府不积货,市不成肆。

朝不合众,治之至也。

  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

审其所好恶,则其长短可知也;

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

二者不失,则民能可得而官也。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

故地不辟,则城不固。

有身不治,奚待于人?有人不治,奚待于家?有家不治,奚待于乡?有乡不治,奚待于国?有国不治,奚待于天下?天下者,国之本也;

国者,乡之本也;

乡者,家之本也;

家者,人之本也;

人者,身之本也;

身者,治之本也。

故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

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

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

  商贾在朝,则货财上流;

妇言人事,则赏罚不信;

男女无别,则民无廉耻;

货财上流,赏罚不信,民无廉耻,而求百姓之安难,兵士之死节,不可得也。

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

上好轴谋闲欺,臣下赋敛竞得,使民偷壹,则百姓疾怨,而求下之亲上,不可得也。

有地不务本事,君国不能壹民,而求宗庙社稷之无危,不可得也。

上恃龟筮,好用巫医,则鬼神骤祟;

故功之不立,名之不章,为之患者三:有独王者、有贫贱者、有日不足者。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

十年之计,莫如树木;

终身之计,莫如树人。

一树一获者,谷也;

一树十获者,木也;

一树百获者,人也。

我茍种之,如神用之,举事如神,唯王之门。

  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

士无邪行,教也。

女无淫事,训也。

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

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

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

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

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

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

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

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

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

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耻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

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此厉民之道也。

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

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

法者,将立朝廷者也;

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

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

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

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

法者,将用民力者也;

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

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

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

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

法者,将用民能者也;

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

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

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

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

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

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

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

刑罚不审,则有辟就;

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

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

故夫爵服贱、禄赏轻、民闲其治、贼臣首难,此谓败国之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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