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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大案劳荣枝死刑案必定是如山铁案 2024年1...

时间:2023-12-20来源:网络作者:小白

跨世纪大案劳荣枝死刑案必定是如山铁案

12月18日上午,杀人女魔头劳荣枝终于伏法,大快人心!

这起跨世纪复杂大案,案件整个审理核准过程历时三年多。

如此跨时达三年之久的“马拉松式刑事诉讼”,举国罕见!

说实话,劳荣枝这个女恶魔的命,已经拖的够久了,受害者的家属们天天受尽煎熬,如今终于可以告慰那些在天之灵了!七条人命,就算只有一条是劳荣枝共同参与,就足以判死刑,更何况她每件都有深度参与,从色相诱骗到对被害人实施捆绑、看管、威胁、收勒赎来的钱,甚至还参与了杀人,早应该施以极刑。

但是在无良律师的怂恿干扰之下,劳荣枝竟然2019年被捕后,又多活了四年!

就在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上报最高法院核准之际,网上有几种声音甚嚣尘上:一是网传的那个想赢官司想疯了的劳案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抛出的所谓劳荣枝是“被精神控制说”;二是网传的那位想出名想疯了的导演夏钢上书最高法院为劳荣枝叫屈“辩冤”,三是那个想挣钱想疯了的熊达律师在网上喋喋不休的所谓“被胁迫作案非主犯说”等等,不一而足。

他们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煽动舆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最终达到给劳荣枝脱罪。

在这些居心叵测用心险恶的无耻之徒的怂恿支持之下,我们看到那个合谋作案四起、联手杀害七人、潜逃二十年之久的女魔头劳荣枝,竟然在法庭上有恃无恐态度恶劣的恼羞成怒强硬怒怼法官,我们不仅看到了千方百计为自己狡辩的恶魔,也看到了千方百计为恶魔脱罪的无良律师,以及一伙诋毁公检法、诽谤法官、攻击公安机关的违法分子。

这么清晰的案件,如此清楚的事实,审判的脚步竟然能够搁浅好几年,艰难正义的审判甚至差点输给了邪恶。

此时此刻,当我们想起劳荣枝和法子英残忍杀害被害人后,又提着被害人被肢解的残肢,上门向被害人妻子勒索钱财,不顾被害人苦苦哀求,再次残忍地杀害了这个妻子和年仅两岁的女儿的时候,不得不严重鄙视这些为劳荣枝脱罪三观不正的东西,他们的良心真的是被狗吃了!

劳荣枝与法子英结识之时,已是20岁的师范学校毕业任教的成年女教师,心智正常,并非如那个夏导演所称是一位情窦初开的懵懂“无知少女”。

此时,法子英垂涎劳荣枝的姿色,劳荣枝则贪恋法子英能供她挥霍的敛财恶势,二人各取所需,各怀鬼胎,于是一拍即合,遂厮混成双。

当法子英因抢劫伤人犯事,仓惶逃离之时,作为人民教师的劳荣枝不惜舍弃家人放弃事业,欣然追随逃犯法子英踏上逃亡之路,从此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开启了她罪恶的人生。

这正是俗所谓:鱼找鱼虾找虾,乌龟专找王八蛋。

劳荣枝如此主动投怀送抱,心甘情愿死心塌地追随法子英,哪里有一丝丝胁迫的因素?这难道就是那个无良的吴律师所谓的被法子英“精神控制”?

1996年至1999年间,在四起绑架七人被杀害的犯罪事实中,如果不是劳荣枝前期主动设计色诱或蒙骗被害人至案发现场,哪里会有法子英后期接力的杀人灭口?这样因果关系明确的合谋联手接力杀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环环相扣,二人各自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全案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其中一部分就不可能造成七人被杀害的事实,劳荣枝与法子英两人都明显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劳荣枝与法子英共犯的事实不容辩白,共犯的刑责不容推卸!

劳荣枝案虽因其潜逃20年之久,致使个别证据灭失,但是有脱险当事证人刘某夫妇、作案工具和售卖证人证言,以及藏尸冰柜、囚禁人质铁笼等物证,还有劳荣枝一审当庭承认的亲笔书证俱认定采纳在案。

而法子英虽已被执行死刑,但其归案后亦供称劳荣枝为同案人,二人当时一并由案发地警方立案侦查,对负案在逃的劳荣枝,也依法不存在追诉期的限制。

不管怎么狡辩,无论如何洗白,劳荣枝这个蛇蝎心肠的女人,都是罪有应得:犯罪事实清晰,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意性极强,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极大,对这种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如此举国关注的惊天大案,公检法三机关,不遗余力倾力而为,详加调查搜查,所有定案证据,经过警方侦查搜证、检方审查起诉、两级法院开庭审判,才形成对劳荣枝的终审死刑判决,最后又报请最高法院予以慎重严密核准。

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严密制约下,劳荣枝死刑案必定会是如山铁案!

在这里,我们必须要追问:这两年网络上那些三观不正的律师、大V们,你们为什么要煽动舆论,没有人性没有底线的去给一个绑架杀人的共犯洗白?你们用这种违反天理悖逆人情的方式,为了自己出名不择手段去博眼球,即便博眼球出名了,还不就是个恶名、骂名吗?

如今,终于等到惩恶扬善正义来临的这一天,被害的死者终于得以安息。

不管是劳荣枝,还是打算给劳荣枝脱罪的律师劳粉,终于彻底失败!正义最终战胜邪恶,这,就是不可逆转的事实!

现在,我们只记着讼棍吴丹红当初信誓旦旦说过的一句话:假如劳荣枝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也跟着劳荣枝去死!讼棍们、劳粉们该是你们兑现承诺的时候了!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虚假诉讼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帮信罪怎么算是无罪释放【法律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是指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并非是明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其中有些情况,经过律师的辩护,发现了存在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面简单了解一下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可能存在无罪的情形: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是帮助犯,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事前虽有一定的帮助嫌疑,但没有继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能认定犯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必须是具体明知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活动犯罪,不能推定、可能明知,需要明知的事项是相对具体、确实充分的情节。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如果制作、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不能认定与其他犯罪存在联系,其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认定,结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分工综合认定,无法证明的话,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银行卡刷流水犯法吗银行卡刷流水犯法。

盗刷银行卡立案标准如下,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诈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窃取、购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的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的,或者是其他使用他人银行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再三要求下,惊天大案有了新进展,德国找到铁证,发出逮捕令

时隔2年,在中国的再三要求下,“北溪”天然气管道爆炸案,终于有了新突破。

嫌疑人已经锁定,幕后黑手也浮出水面,德国已经发布逮捕令,俄罗斯讨不到的公道,中国帮着讨回来了。

“北溪2号”管道气体泄漏 日前,据德媒报道,轰动一时的“北溪”天然气管道被炸案有了最新突破。

嫌疑人已经确定是一名乌克兰男子,名叫弗拉基米尔·Z。

同时,还有两名乌克兰公民被列为潜在共犯。

目前,德国联邦检察官已经对该男子发出了逮捕令。

自“北溪”天然气管道被蓄意破坏后,调查进度一直没有推进,参与调查的丹麦、瑞典等国,在搜集到关键证据后,草草结案,似乎有什么难言之隐。

而当事国俄罗斯,一直被拒绝参与到调查之中。

中方代表在联合国几次三番作出要求,希望各国秉承公正,彻查“北溪”大案,如今总算是有了新突破。

据《南德意志报》报道,嫌疑男子是一名潜水教练,当时乘坐一艘游艇前往破坏地点,在管道上安装了爆炸装置。

因该男子生活在波兰,早在今年6月,德国就曾发出逮捕令,要求波兰与德国合作,对该男子实施抓捕。

嫌疑人驾驶的游艇 但是,波兰当局对德国的调查结果保持怀疑,坚称作案船“纯粹是旅游性质”,并且告知德国,游艇和船员的闭路电视录像已被删除。

其实,从一开始,德国就怀疑,“北溪”案件的嫌疑人,是通过波兰境内发动袭击的,证据显示,作案游艇曾长时间在波兰境内停留。

并且,波兰方面拍下了嫌疑人画面,但拒绝提供。

因此,波兰否认德国的调查结果,可能也是怕惹火上身,或者真的另有隐情。

但是,在接到德国的逮捕令后,波兰当局并未逮捕该男子,导致该男子在7月顺利逃离了波兰。

波兰当局给出的理由是,德国未将该男子信息录入嫌疑犯数据库,边境工作人员对此毫不知情,因此错过了对该男子的抓捕。

据德国媒体报道,调查人员尚未找到任何确凿证据,证明嫌疑人与乌克兰军方或情报部门有直接联系。

乌克兰高级官员已公开否认,与北溪输油管道破坏事件有任何关联。

同时,外界猜测,波兰可能参与了“北溪”破坏案。

泽连斯基 不过,美媒《华尔街日报》却在这时候爆出了一个消息:知情人士透露,针对破坏“北溪”天然气管道的计划,乌克兰政府早已悉知,并且得到了泽连斯基的批准。

所有命令都是口头下达的,避免留下文字证据。

记者还采访了4名乌克兰安全部队高级成员,证实乌克兰当局确实有意破坏“北溪”天然气管道。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美媒报道,美国也事先得知了此项计划,并且要求乌克兰当局停止行动,但是乌克兰并没有听从美国指挥。

现在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实施抓捕,找出幕后黑手。

不过,结合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乌克兰的嫌疑最大。

“北溪”案件,性质极其恶劣,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破坏重大能源设施,已经带有了“恐怖主义”色彩。

幕后黑手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给世界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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